交通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精简版)

交通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交通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完善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交通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 律,完善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福 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财 经纪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财会工作在局领导下,按照《会计法》规定的程序,结合 《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会计委派制试点方案的通 知》(莆政综112号)文件精神,由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共同负责 本单位的财会工作。 第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有关规定,正确应用会计科目,各 项收入要及时上缴,账目处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过月。月底的账 目必须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出纳备用金最多不得超过500元,并 入保险柜保管。非特殊情况会计必须在下月10日前出具当月的财务 状况报表,报局长、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对不真实、不合法或报销手续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总监 和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或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五条严格遵守人行结算制度和规定,收支凭证必须真实填写款项 的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得向任何单 位、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第六条各项其他应付款要定期核对,弄清原因及时处理,年终前尽 量清理完毕。各项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欠。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 各项其他应收款,应按报销程序逐级审批,并由经办人负责及时办理 结算。事项办完后,跨年度未结算的财务部门可在其工资中扣回,或 不予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第七条局、处科室组织的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先 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严 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项收入应及时上缴、入账,不得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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