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 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 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 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 “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 “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 系列现象发生。 2、“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 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 生等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 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 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 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 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 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 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 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 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 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 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 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 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 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 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 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5、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 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 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 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 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计划生育行 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