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降低反倾销税的新途径

中国企业降低反倾销税率幅度的新途径——新“单独税率申请”及其弊端马克·路维科斯基 美国善能轩律师事务所 著邹峻、季建阳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译直到最近,中国企业都只能通过以被美国商务部选为“

中国企业降低反倾销税率幅度的新途径 ——“” 新单独税率申请及其弊端 马克·路维科斯基 美国善能轩律师事务所 著 邹峻、季建阳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译 “” 直到最近,中国企业都只能通过以被美国商务部选为强制应诉企业或成 SECTION A 功完成冗长的调查问卷中第一部分()的方式来争取单独降低其反 倾销税率。然而,为了简化获得单独税率的体制,美国商务部引进了一种正式的 “” 单独税率申请程序。目前进行中的中国艺术帆布倾销案是美国第一个完整地 “”“ 实施单独税率申请程序的反倾销案。该案对中国企业在实践中通过单独税 ” 率申请程序争取更低税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反倾销案的单独税率通常对中国企业维系美国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 为中国仍然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说明其在企业经营运作 ——(de jure)(de facto) 过程中不具有政府控制的因素无论在法律层面或者事实层 —— 面上否则中国企业将被征收一个统一的、敌对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反 倾销税率。 在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层面上的控制时,商务部通常会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审 查: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口价格不是由政府确定或者需要政府审批的;第二个 因素是企业是否是独立地参与谈判并签订合同;第三个因素是企业是否不受政府 干扰并独立确定其管理层人选;最后一个标准是应诉企业是否保留因产品出口而 获得的利润并就企业融资和利润分配等问题具有独立的决定权。 “” 单独税率申请程序无须填写冗长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第一部分 SECTION A (),其为中国企业争取获得单独适用该企业的较低倾销税率开辟 “” 了一条新途径。然而,正因为单独税率申请程序是一种新的程序,它在实践 中的实施表明这个程序并不是完美的。因此,中国企业对潜在问题的不了解可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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