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督和保障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 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 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工 作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 第五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合法、 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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