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务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务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务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审查、谁负责” 的原则,对拟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确认,未经审查的政 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拟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必须经各股、室、队负责人审 查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 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公开。各股、 室、队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第四条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密级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 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家庭和个人隐私等相关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绝密”的信息或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 (三)涉及家庭和个人隐私的城镇及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一 次性调查资料和普查资料; (四)其他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的信息。 第1页 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