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办发〔2008〕59号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蒆南办发〔2008〕59号蒇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莁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莀
南办发〔2008〕59号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