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 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