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约1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约[1]立约人(以下简称承押人)及 (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一九 年 月 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 (以下简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约[1] 立约人(以下简称承押人)及 (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一九年月日签 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 予港币(以下简称该笔贷款),并已签署欠单一份。抵押人愿意将 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抵押给承押人,赋予承押人 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 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 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 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 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并必须绝对真实地 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