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登记规则梳理
司法考试物权登记规则梳理 我国《物权法》上涉及物权登记的条文共有三十五条(第6、9、10、11、12、13、14、16、17、18、19、20、21、22、24、31、106、127、129、1、1
司法考试物权登记规则梳理 我国《物权法》上涉及物权登记的条文共有三十五条(第6、9、10、11、 12、13、14、16、17、18、19、20、21、22、24、31、106、127、129、1、145、 150、155、158、169、187、188、189、190、199、224、226、227、228、246 条),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形成了许多登记规则。这些登记规则成为司法考试 的重点之一。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三卷中,有4道单项选择题(第8、11、 12、13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第94、95、96题)直接考察物权登记。基于 其重要性,本文专门对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物权登记的制度架构 《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到第22条)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集中 规定。该节的条文勾勒出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大概轮廓。这些条文都是概况性的 规定,未涉及具体操作规则。它们所起到的作用是建构物权登记的基本体系,并 作为日后制定物权登记法律的权源性法条。基于这样的特点,2008年司法考试 尚未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直接考察,但不能排除日后考察的可能性。而且,这些基 础性条文对把握整个登记制度的全貌,理解司法考试常考点--物权登记范围与效 力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节的条文进行梳理,方便大家理解和记忆。 从体系上看,该节条文主要涉及的内容如下表所列(其中,不动产登记效力 将与动产登记效力合并分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10条 登记审查制度第11、12、13条 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第18条 登记更正制度第19条 临时登记制度(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第19、2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