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91年06月26日修正)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法例  第1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第2条 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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