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治理方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标准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 环境治理方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标准暂不开发利 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立用地土壤风险防控,加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 块风险管控治理力度,实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治理标准 化,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我市建立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未开展治理修复施 工的地块,全部纳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治理范围,落实 以防止污染集中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2023 年12 月底前,现有暂不 开发利用污染地块 100%落实制度掌握措施,2023 年12 月底前,现有暂 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中存在污染集中趋势的地块全面启开工程掌握相关 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制定管控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 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标准指导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