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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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幼儿园相关法 规制度法规幼儿园制度相关法律工作有关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fJIa.co 】 一、 民法 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 校生活、 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 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 过错 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 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 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 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 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 和勤勉 ,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 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 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 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 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 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 细心 的 家长 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 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 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 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 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 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 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 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 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 若不能证明自 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