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招标管理规定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江西招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 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 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 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 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 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 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 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 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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