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来源: 作者: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1-01【生效日期】1995-01-0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来源: 作者: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 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 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 务所)。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司 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