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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

农机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 2 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办证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 2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使用规定 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 18 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70 割机。操作人员年满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 操作证件。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不得行为规定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 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五、农业机械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农业机械在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 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 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六、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2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3 、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4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七、农业机械在道路外发生事故后怎么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 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 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 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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