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 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 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家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 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 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 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免缴 防洪费。 第三条防洪费征收标准: (一)对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土地管理 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 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 (二)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 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建设用 地批准书所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 费。 (三)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地面积, 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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