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
第 1 页第 2 页第 3 页第 一 编第一条总 则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法理。第二条第三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关于权利效力之善意,以无恶意之反证者为限,推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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