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金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金 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包括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 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 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国有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与激励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在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生活 保障的基础上,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将其作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的重 要方式,实现保障性与激励性的有机结合。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保障符合条件、自愿参加的全体职工,并根据发展战略、收 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策略、职工贡献程度等因素,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保障体 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统筹兼顾出资人、 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当期与长远的关系,依法保障职 工权益,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修改、中止和终止 第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 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集体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