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信访事项听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信访事项听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海宁市信访事项听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信访事项处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民主
海宁市信访事项听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信访事项听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维护信访人的 合法权益,增强信访事项处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信访条 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等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访听证,是指海宁市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在信访当 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的参与下,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 实,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属《信访条例》受理范围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在作出处理、复查意见 前,可以组织听证。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仍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可以组织听证。 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信访事项听证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合法合规; (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