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对账面已核销属于账销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依据国家 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对账面已核销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已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损失,按规定建立专 门档案和 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等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最终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己经完全不具备 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肯定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企业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资委批复规定己将账面金额全部核销完毕的各项尚未形成最 终损失 的资产,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各级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原则不应产生新的账销案存资产,对预计将会产生减 值损失的 资产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准则和中远集团《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若干会计 政策指导意 见(一)》的规定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要求 fli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己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明确贵任,提整改措施,建立 和完善 W: 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组织力: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淸理和追索,以 法律诉讼等 多种方法尽可能收回残值,降低资产净损失。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建立备查薄,按照资产损失核销金额和损失性质, 巾大及 小、由重及轻,分级、分类进行管理,要采取必要措施对于尚未构成最终损失的已核销资产进行 清理和追索。 在账销案存的资产销案前,要必须保证对资产追索的法律时效性,并对追索过程中的追索 证据妥善保管。 1 /L1 第条企业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对账销案存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处 理方 案应当经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芾事会讨论批准,并报集团总公司备案,对于其中重大的账销案存资产的 处賈方案 100 要报集团总公司核准。重人账销案存资产专指单项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已进行账务核销的资 产。 第十条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 企业经理 办公会或茧事会讨论批准,并报集团总公司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第十一条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 账,严禁 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 第三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収得合法、充分的证据作力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 的外部证 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三条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収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己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已经清偿 完 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 力 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取得当事人和财务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经理办公会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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