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劳务合同评审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主体劳务合同评审意见主体劳务合同评审意见1、协议书“江苏省”应为“安徽省’;2、2.4钢筋工程增加“钢筋调直”;3、3.5塔吊指挥增加“含通讯用对讲机配备”;4、3.8“楼层消防设施及器材”应
主体劳务合同评审意见[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