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7
青岛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1996年9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
感谢您的下载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青岛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1996年9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 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管辖的水 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 有人、经营人、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及人员 第四条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并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 全操纵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 话务员和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相应等级和航区的适 任证书。 第五条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 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或国际公约规定的防污染设备, 并持有有效的技术证书和文书。 1 17 第页共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