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论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人权的具有特殊性。现行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因此
论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人权的具有特殊性。 现行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因此,必须在人权保障理 念下建立更加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劳动公益和公力诉讼制度,以及健全和完善劳 动争议法律体系。   20043“ 年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正,明确把国家尊重和 ”“” 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宪法。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标志着中国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深化。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如何更 好的保障劳动者人权成为了劳动法学者关注的重要内容。 一、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人权的特殊性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 劳动争议作为一个独立概念,最早提出于产业革命时期。从广义上讲,劳动争议包括纵向劳 动争议、横向劳动争议和边缘性劳动争议。纵向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管理机关(政府)之间 “” 的劳动行政争议;横向劳动争议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的纠纷;边缘性劳动争议是指上述两种劳动争议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如劳动者团体 (多为工会)之间或内部的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仅指横向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调 整的是狭义的劳动争议。 1 、劳动争议的分类 1 ()个别争议与团体争议 “”individualdispute 个别争议()是指因劳动契约关系所生之个个雇用人与受雇人间之争议 ”“ 及关于权利之发生效力及消灭之问题。团体争议与个别争议不同,非为劳动契约上权利 ” 之争,乃为团体的利益之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立法和实践也区分了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 个人争议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个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集体争议,是集体合同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争议,其中一方是工会、职工代表或人数众多的职工,另外一方是用人单位。 2 ()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 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也称法律争议与事实争议。所谓权利争议是指既存劳动契约之履行所 生之争议,属于法律问题,故有法律上争议之称。为其关于现存契约之解释,故有权利争议 ”“ 之名。所谓利益争议是指:非为现在权利之争议乃为团体协约订立之要求或其变更所生 ” 之纠纷。故争议之目的,在于有利的劳动条件的获得,即一种利益争议也。所有个人劳动 争议都属于权利争议。而团体争议包括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上述劳动争议的不同分类不仅有利于理论上的分析,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个别争议与 团体争议,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因性质上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 2 、劳动争议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差异 劳动争议诉讼之所以有独立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是因为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 “” 比,存在着显见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 1 ()产生背景异质:劳动争议的发生以产业社会的形成为背景,没有产业社会便没有劳动 争议,而一般民事纠纷自从法律初创便已存在; 2 ()主体异质:劳动争议之当事人相对恒定,即雇用关系双方,争议的发生是因雇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