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平安功课法度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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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作業程序 一、放射性物質之環境管制 1. 疑似放射性污染之物件、器材、裝備等均不可攜出同位素實驗室 外。 2. 工作人員進入同位素實驗室內必須配戴劑量配章,且不得在此 區域內飲食、化妝。 3. 同位素實驗室門上應張貼輻射警示標誌,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 器亦應有輻射標誌。 4. 工作人員於實驗完畢應偵測實驗環境,並將輻射偵測結果:包 括偵測日期、儀表讀數、污染程度、使用儀表的型式、討論及 建議事項等,作成詳細記錄;如有污染的可能,應進行除污工 作,加以徹底清洗或儲存,待放射性衰減至接近背景值時再予 使用。 5. 不同輻射種類之放射性物質,其實驗場所必須分開,並須有適 當的屏蔽。 6. 須備有抽氣設備之氣櫃,且氣櫃內部應便於清洗。 7. 必須備有專用水槽,作為傾倒放射性廢液與清洗污染器皿之用, 污水槽應避免流入開放管道。 8. 室內之牆與天花板表面應塗以硬而無孔且易洗刷之油漆,地板 ,,,,,( 及工作檯面均使用不易滲透而易執行降污之材料塑膠板或瓷 ),,,,, 磚等。 9. 貯存放射性物質之處所,應有適當的屏蔽、抽氣設備與妥善的 管理。 10. 應設有地區輻射偵測警報裝置及輻射偵測設備,以便工作人員 在實驗室中偵檢,此輻射偵檢儀器應至少每半年輻射防護人員 ,,,,,(),,,,, 送原委會核能研究所龍潭或國立清華大學原子科學研究 ,,,,,(),,,,, 所新竹一次。 11.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應訂有安全作業程序或工作守則,並應張 貼於明顯處所,使進入工作之人員能嚴守有關規定。 二、放射性物質之儲存 1. 放射性物質一律置於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內,並應妥存於鉛質 或其它具有良好防護作用原料製成之器皿內,以減少附近人員 所受之輻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