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 第一条 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第二条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 第三条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 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 成部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 第四条 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 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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