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 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

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 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平安防范工作实行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单位负 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平安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平安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的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 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 的。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 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施行方案,落实平安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 府施行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催促道路交 通平安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道路交通平安情况,催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平安防范措 施,消除道路交通平安隐患; (三)制定道路交通平安宣传教育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方案,并组 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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