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原告;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 住址:长安市东方区胜利大街12号,法定代理人:张大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住址:长安市东方区胜利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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