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汇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汇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___第493号令)、国-家-安
煤矿安全生产汇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工 作,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___第49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___》(安监总办[xx]123号)和 《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___》(安监总调度[xx]120 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是向国家总局报 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 责任者。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向省局报告事故 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 者。 第四条事故报告要坚持及时、准确、完整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理要坚持各司其 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各分局和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 故信息处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