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根据《

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 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根据《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渝办发〔〕3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 县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 究,现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调整 (一)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 加级别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 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 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 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8% 第1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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