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卫生制度

乡镇卫生院卫生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效劳范围,标准乡镇卫生院,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安康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

乡镇卫生院卫生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 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效劳范围,标准乡镇卫生院,更 好地为农村居民安康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xx〕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 意见》(国办发〔xx〕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 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效劳体系的枢纽,是公益 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 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视管理工 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开展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立开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效劳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 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 合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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