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 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 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园区(集聚区)”是指广东省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包括产 业横向集聚和产业链纵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 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产业资源、文化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 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 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实行园区(集聚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 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 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广东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 作,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 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 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园区(集聚区)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