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安全制度

矿山救护队安全制度矿山救护队安全制度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

矿山救护队安全制度 矿山救护队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 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 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 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 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 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 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 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 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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