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05-07本条款适用于以下地区:广西 、黑龙江、青岛、 山东、陕西、重庆,其它地区请查阅《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条款 -05-07 本条款适用于以下地区:广西 、黑龙江、青岛、 山东、陕西、重庆,其它地区请查阅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 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其中 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 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它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 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 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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