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令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4 月30日)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 省人民政府 令第9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 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 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 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 行。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 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