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作烟花爆竹制度
禁制作烟花爆竹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
禁制作烟花爆竹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 崂山区建成区的范围由崂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 的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实施本规 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下同):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 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第五条在第四条规定场所以外的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 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大节日和全市性庆祝、庆典活动中需施放焰火的,由组织者向市公安部门提出 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 施放。 第六条提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 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不 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 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休息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