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__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1986年2月25日__市人民__发布 根据1987年12月13日《__市人民__关于修改〈__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___》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
__ 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1986225____ 19871213______ 年月日市人民发布根据年月日《市人民关于修改〈 ___ 19971214____53 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市人民第 ) 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_____ 第一条为了控制噪声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民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环境保》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源噪声污染,系指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在操作使用时 发出的具有相当强度,超过规定标准,影响正常生活,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持续性声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__、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第四条 __市环境保护局主管本市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凡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污染的义务,并须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者消除污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标准,即传播、影响到生活环境的噪声级限值,在环境噪声 功能适用区域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在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域尚未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传播、影响到大、中、小学校,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医院、科研设计单位的固 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当控制在55分贝A以下;夜间应当控制在45分贝A以下。 (二)传播、影响到其他生活环境的固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当控制在60分贝A 以下;夜间应当控制在50分贝A以下。 噪声污染的测量方法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以及白天、夜间的时间划分,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和环境保护审批 程序的有关规定。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或者个体户因改变工作方式或者生产经营方式、更换或者增添设备、增加作 业时间而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事先向所在地的区、 县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建设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治措施。 除了紧急抢险、抢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夜间10时至次日早晨6时内, 从事打 桩等危害居民健康的高噪声建设施工作业。 除了紧急抢险、抢修以及为保证城市主要道路畅通所必须的夜间市政工程施工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夜间10时至次日早晨6时内从事超标准的、 危害居民健康的建设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