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审计制度体系的构想(1)[修改版]
第一篇:建立独立审计制度体系的构想(1)建立独立审计制度体系的构想(1) 要重塑注册会计师诚信,独立审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当前最迫切、也是最实际的措施。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明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在司法中
(1) 第一篇:建立独立审计制度体系的构想 (1) 建立独立审计制度体系的构想要重塑注册会计师诚信,独立审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当前最迫切、 也是最实际的措施。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明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监督制度是在经济改革中确立的,而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则需要健全的独立审计法律体系 来保障。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独立审计很难有效推行。只有完善有关法律,才能优化审计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出现某种结果或实施以及不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应该承担不利 后果,都要找到法律法规作为判断依据。实际上,独立审计准则本来就不属于法律法规体系,而只是一种 权威标准。依据这种标准执行业务出具的报告也不能绝对保证其真实性和不出现重大遗漏,只能提供合理 保证。如果这种标准要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必须要通过法律法规。 标准实际上只能作出事实判断,其本身不是法律判断。如没有遵守标准,导致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是否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而承担何种不利后果,标准没有作出规定,这也不是标准应该作出的规定,这是 法律法规的范畴。注册会计师要规避风险,只有依赖独立审计准则。 要从法律的角度保护注册会计师,必须正确认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即独立审计准则作为一种 权威标准只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可或通过合同约定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但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 XX19 法规来看,包括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发布 “” 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都提到以有证据证明无过错作为免责 原则,没有明确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 的标准。这种状况加上审计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者如果有 过错,是一般的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作出事实判断。于是在一些情况下,容易形成以结果判定注册会 计师的责任。 要改变这种状况,明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法律法规都应该在相关的确定 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中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审计报告或其他注册会计师报告的性质,或者规定报告本身 应该指出其性质和用途,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者;二是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应当遵循的专业标准及专业标 准的制定者,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报告和合同中明示其出具报告依据的专业标准,并规定没有遵循专业 标准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报告;三是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等的各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健全独立审计制度体系和确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法律制约 制定我国独立审计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权威性。为此,制定我国独立审计规范应该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促进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提高独立审计质量;第二,促使各会计师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三,明确注册会计 师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四,确立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规范法律地位,使其内容具有强制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 事实上,仅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还不足以使独立审计高效率地运转起来。当与独立审计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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