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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