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一、中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比较 权利救济范围之比较。在我国,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
, 。 , , 从 本 学 科 出 发 应 着 重 选 对 国 民 经 济 具 有 一 定 实 用 价 值 和 理 论 意 义 的 课 题 课 题 具 有 先 进 性 便 于 研 究 生 提 出 新 见 解 特 别 是 博 士 生 必 须 有 创 新 性 的 成 果 公务员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一、中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比较 权利救济范围之比较。在我国,根据《公务员法》第13 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 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 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 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我国公务员 还享有获得奖励权、异议权和抵制权以及聘任制公务员所享 有的申请仲裁权和起诉权。在法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法》 规定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得卫生及安全保障权;参加 公共设施的组织及工作、法律条文拟定及审查与任职期有关 的个人决定的权利;人身保护和获得救济权;罢工权;结社 自由权;信仰自由权;接受培训权;参加社会活动权;福利 方面的权利。由于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因此不论普 遍性的行政行为或具体的行政处理,只要对公务员的权利和 利益有不利的影响,都可以作为诉讼对象。 权利救济机关之比较。根据《公务员》第15章和第16 章的规定,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代理制公务员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 受到侵犯,只能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 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 , , , 。 课 题 份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要 恰 当 博 士 生 能 在 二 年 内 作 出 结 果 硕 士 生 能 在 一 年 内 作 出 结 果 特 别 是 对 实 验 条 件 等 要 有 恰 当 的 估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