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美术教案8年级下:01课 五角星
初中美术教案8年级下:01 五角星 初中美术教案8年级下:01五角星一、《五角星》教材分析 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竟会被一块几乎没有具象造型变化的树皮肌理打动;《五角星》有时特别钟
2 3 2 3 “ ” “ ” “ ” “ ” 7 2 1 2 1 0 “ ” “ ” “ ” 1 0 “ ∨ ” 2 3 2 3 4 “ ” “ ” “ ” “ ” “ ” “ ” 2 3 “ ” 1 1 2 3 “ ” “ + + * ” “ ” “ ” 4 0 % 0 % 8 7 6 1 2 2 1 0 % 3 4 4 % 6 7 8 3 0 0 % “ ” 1 0 X X 1 0 0 1 0 0 X X 0 0 0 0 0 0 2 × 3 × 4 4 8 4 8 6 7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 预 付 、 暂 付 款 项 :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 一 般 费 用 :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借 款 单 或 支 款 凭 证 ,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预 付 或 暂 付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 工 资 :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日 前 转 账 支 付 。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工 资 表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上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漏 报 、 漏 贴 或 短 扣 、 短 报 、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 附 则 三 、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 按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须 报 批 准 。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 。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 月 终 ,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 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第 五 条 记 帐 规 则 : 记 帐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 。 除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帐 时 , 用 记 帐 员 写 的 转 帐 说 明 作 记 帐 依 据 外 , 其 它 记 帐 凭 证 都 必 须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为 依 据 。 没 有 合 法 的 凭 证 , 不 能 登 记 帐 簿 , 且 每 张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由 制 单 、 复 核 、 记 帐 , 会 计 主 管 分 别 签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记 帐 簿 时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写 。 记 帐 凭 证 和 帐 簿 上 的 会 计 科 目 以 及 子 、 细 目 用 全 称 , 不 得 随 意 简 化 或 使 用 代 号 。 会 计 分 录 的 科 目 对 应 关 系 , 原 则 上 一 种 经 济 事 项 分 别 或 汇 总 编 一 套 分 录 ,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的 多 种 经 济 事 项 合 并 编 制 一 套 分 录 。 明 细 帐 应 随 时 登 记 , 总 帐 定 期 登 记 , 一 般 不 超 过 天 。 每 一 笔 帐 须 记 明 日 期 、 凭 证 号 码 和 摘 要 , 经 济 事 项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 简 略 , 以 保 证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笔 帐 记 完 后 ,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划 号 。 记 帐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应 端 正 、 清 楚 、 严 禁 刮 擦 、 挖 补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 应 将 空 行 或 空 页 划 斜 红 线 注 销 。 记 帐 发 生 错 误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记 帐 前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有 错 误 , 应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记 帐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或 帐 簿 上 的 数 字 差 错 , 应 在 错 误 的 全 部 数 字 正 中 划 红 线 , 表 示 注 销 , 并 由 经 办 人 员 加 盖 小 图 章 后 , 将 正 确 的 数 字 写 在 应 记 的 栏 或 行 内 。 记 帐 后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中 会 计 科 目 、 借 贷 方 式 或 金 额 错 误 时 , 先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套 与 原 用 科 目 、 借 贷 方 向 和 金 额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 , 以 冲 销 原 来 的 记 录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报 出 会 计 报 表 后 发 现 记 帐 差 错 时 , 如 不 需 要 变 更 原 来 报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红 字 冲 帐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错 误 外 , 还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项 : 经 济 业 务 完 成 后 , 发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经 济 业 务 计 算 错 误 而 发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帐 户 的 借 方 或 贷 方 发 生 额 需 要 保 持 一 个 方 向 ; 其 它 必 须 冲 销 原 记 数 字 的 事 项 。 各 帐 户 在 一 张 帐 页 记 满 后 接 记 次 页 时 ,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将 加 计 的 借 贷 发 生 总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在 次 页 的 第 一 行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 承 前 页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记 完 帐 后 应 办 理 结 帐 , 为 了 便 于 结 转 成 本 和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需 要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分 别 结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发 生 额 ,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本 月 合 计 、 本 季 合 计 和 本 年 合 计 的 字 样 , 在 月 结 、 季 结 数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结 数 字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总 结 的 数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红 字 书 写 。 发 生 笔 数 不 多 的 帐 户 , 也 可 不 结 总 。 不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前 , 必 须 把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记 载 齐 全 , 试 算 平 衡 , 每 个 科 目 的 明 细 帐 各 帐 户 的 数 额 相 加 总 和 同 该 科 目 的 总 帐 数 额 核 对 相 符 。 不 准 先 出 报 表 , 后 补 记 帐 簿 。 年 度 更 换 新 帐 时 , 需 要 结 转 新 年 度 的 余 额 , 可 直 接 过 到 新 帐 各 该 帐 户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上 年 结 转 字 样 。 必 要 时 , 详 细 注 明 余 额 组 成 内 容 , 在 旧 帐 的 最 后 一 行 数 字 下 面 注 明 结 转 下 年 字 样 。 结 转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结 转 余 额 的 帐 户 , 划 一 条 余 线 注 销 或 盖 戳 注 销 。 第 六 条 结 帐 、 对 帐 : 结 帐 是 结 算 各 种 帐 簿 记 录 , 它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在 结 帐 时 , 首 先 应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本 期 内 所 有 的 转 帐 业 务 , 应 编 成 记 帐 凭 证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以 调 整 帐 簿 记 录 。 如 待 摊 、 预 提 费 用 应 按 规 定 标 准 予 以 摊 销 提 取 。 在 全 部 业 务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 应 结 算 所 有 的 帐 簿 , 具 体 方 法 参 见 记 帐 规 则 的 第 点 。 对 帐 是 为 了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帐 证 核 对 : 是 指 各 种 帐 簿 的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对 , 这 种 核 对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编 制 凭 证 和 记 帐 过 程 中 进 行 。 月 终 如 果 发 现 帐 帐 不 符 , 就 应 回 过 头 来 对 帐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核 对 , 以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核 对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总 分 类 帐 各 帐 户 期 末 余 额 与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相 核 对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二 级 帐 与 出 纳 的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相 核 对 , 会 计 部 门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类 帐 期 末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的 保 管 帐 相 核 对 等 。 帐 实 核 对 分 两 类 : 第 一 类 现 金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额 相 核 对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帐 单 相 核 对 , 要 求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 第 二 类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实 有 数 额 相 核 对 , 各 种 往 来 帐 款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单 位 的 帐 目 核 对 等 , 要 求 每 季 核 对 一 次 。 附 则 四 、 借 款 和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程 序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 依 据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大 纲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及 程 序 。 第 二 条 借 款 及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员 借 款 , 必 须 先 到 财 务 部 领 取 借 款 凭 证 , 写 明 出 差 时 间 、 地 点 , 借 款 金 额 原 则 按 往 返 车 费 ( 住 宿 费 生 活 补 助 ) 预 计 出 差 天 数 计 算 借 款 金 额 , 填 写 好 该 凭 证 后 , 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 再 由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 最 后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时 间 超 过 三 天 无 故 未 报 销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凡 职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 款 未 还 清 前 , 不 得 再 借 。 其 他 临 时 借 款 , 如 购 置 款 、 业 务 费 、 周 转 金 等 , 审 批 程 序 同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 试 用 人 员 借 支 旅 差 费 或 临 时 借 款 , 须 由 正 式 员 工 出 具 担 保 书 或 签 认 担 保 , 方 能 办 理 , 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偿 还 借 款 , 担 保 人 应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 借 款 出 差 人 员 回 公 司 后 , 三 天 内 应 按 规 定 到 财 务 部 报 账 , 报 账 后 结 欠 部 分 金 额 或 三 天 内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人 员 欠 款 , 财 务 部 门 有 权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回 。 报 销 审 批 时 应 具 备 的 凭 证 : 请 购 审 批 单 或 费 用 审 批 单 , 原 始 发 票 、 物 品 明 细 表 。 在 所 附 凭 单 上 , 要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 主 管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和 财 务 经 理 签 字 。 第 三 条 出 差 开 支 标 准 及 报 销 审 批 公 司 职 工 出 差 乘 坐 车 、 船 、 飞 机 和 住 宿 、 伙 食 、 市 内 交 通 费 , 按 下 表 规 定 执 行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控 制 外 出 人 员 , 并 考 虑 完 成 任 务 的 期 限 , 确 定 出 差 日 期 。 对 因 公 外 出 人 员 均 对 号 入 座 按 标 准 办 理 应 报 销 费 用 。 如 出 差 人 员 投 亲 靠 友 自 行 解 决 住 宿 问 题 , 则 按 标 准 的 计 发 给 个 人 ; 如 不 足 标 准 住 宿 的 , 按 节 约 额 的 计 发 给 个 人 ; 如 超 标 准 住 宿 的 , 超 支 部 分 一 律 由 个 人 自 己 负 担 。 公 司 人 员 出 差 的 交 通 费 一 律 按 附 表 标 准 套 用 。 具 体 对 下 列 情 况 均 以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如 下 : 乘 坐 火 车 , 从 晚 上 时 至 次 日 晨 时 之 间 , 在 车 上 过 夜 小 时 以 上 的 , 或 连 续 乘 车 时 间 超 过 小 时 的 , 可 购 火 车 硬 卧 铺 票 和 轮 船 三 等 舱 。 乘 坐 火 车 符 合 条 规 定 而 不 买 卧 铺 票 的 , 节 省 下 的 卧 铺 票 费 , 发 给 个 人 , 但 为 了 计 算 方 便 , 规 定 按 本 人 实 际 乘 坐 的 火 车 硬 席 票 价 的 发 给 。 公 司 人 员 出 差 , 事 先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就 近 回 家 省 亲 办 事 的 , 应 凭 车 船 票 价 按 实 支 报 , 不 发 绕 道 和 在 家 期 间 的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费 、 住 宿 费 。 出 差 期 间 乘 坐 直 达 特 别 快 车 暂 按 乘 坐 一 般 特 别 快 车 不 坐 卧 铺 补 助 的 规 定 执 行 , 即 按 硬 座 票 价 的 计 发 补 助 费 , 因 使 用 空 调 设 备 而 另 外 加 收 的 费 用 不 计 入 票 价 之 内 。 公 司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 核 发 差 旅 费 以 其 调 入 地 区 执 行 标 准 计 发 。 调 入 人 员 的 交 通 、 住 宿 、 伙 食 补 助 除 照 公 司 规 定 执 行 外 , 其 它 开 支 参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出 差 人 员 在 出 差 地 因 病 住 院 期 间 , 按 标 准 发 给 伙 食 补 助 费 , 不 发 交 通 费 和 住 宿 费 。 住 院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停 发 伙 食 补 助 费 。 公 司 人 员 参 加 在 外 地 召 开 的 各 类 会 议 , 除 有 会 议 主 办 单 位 出 具 的 食 宿 费 自 理 的 证 明 , 可 回 公 司 按 出 差 标 准 领 取 伙 食 费 补 助 ; 住 宿 费 凭 住 宿 处 发 票 按 公 司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外 , 其 余 情 况 一 概 不 领 发 有 关 费 用 。 员 工 赴 外 地 学 习 培 训 超 过 天 以 上 的 部 分 , 培 训 期 间 食 宿 费 自 理 的 , 按 相 关 职 位 标 准 的 计 发 。 出 差 补 助 按 出 差 起 止 时 间 ( 算 头 不 算 尾 ) 每 天 只 享 有 伙 食 补 助 , 补 助 标 准 按 附 表 发 放 。 出 差 市 内 短 途 交 通 费 按 附 表 中 相 应 人 均 标 准 , 凭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 其 他 杂 费 如 存 包 裹 费 、 电 话 费 , 杂 项 费 用 控 制 在 人 均 每 天 元 内 , 凭 单 据 报 销 。 车 船 票 按 出 差 规 定 的 往 返 地 点 、 里 程 , 凭 票 据 核 准 报 销 。 因 特 殊 情 况 出 差 需 乘 坐 飞 机 ,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 连 续 三 个 月 亏 损 部 门 人 员 出 差 , 一 律 不 准 乘 坐 飞 机 。 根 据 出 差 人 员 事 先 理 好 的 报 销 单 据 , 先 由 会 计 对 单 据 全 面 审 核 , 同 时 按 出 差 天 数 填 上 住 勤 补 贴 , 然 后 由 部 门 经 理 签 认 报 财 务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能 报 销 。 出 差 人 员 不 得 以 电 话 费 、 传 真 费 名 义 冲 减 超 标 准 住 宿 费 , 电 话 费 和 传 真 费 必 须 在 住 宿 发 票 和 账 务 清 单 中 单 列 。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个 人 餐 费 、 洗 衣 费 、 饮 料 费 、 健 身 桑 拿 费 、 美 容 美 发 费 等 一 律 由 出 差 人 员 自 负 , 不 能 报 销 。 出 差 期 间 的 宴 请 费 用 不 在 差 旅 费 中 报 销 , 单 独 列 在 业 务 招 待 费 中 审 批 报 销 。 同 性 别 两 人 一 起 出 差 , 只 能 住 一 间 双 人 间 , 按 一 个 人 ( 职 务 较 高 者 ) 住 宿 标 准 计 算 。 出 差 人 员 在 外 住 宿 超 过 两 天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未 住 饭 店 ( 如 住 朋 友 、 亲 戚 家 ) , 可 以 给 予 每 人 标 准 规 定 的 未 住 宿 补 助 。 出 差 在 外 期 间 , 一 般 不 对 外 宴 请 和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 如 确 有 需 要 必 须 事 先 请 示 公 司 领 导 。 员 工 探 亲 交 通 费 按 国 家 规 定 办 法 执 行 。 第 四 条 业 务 招 待 费 标 准 及 审 批 因 业 务 需 要 开 支 招 待 费 的 , 由 部 门 经 理 填 写 招 待 费 审 批 单 ,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业 务 招 待 费 报 销 单 据 必 须 有 税 务 部 门 的 正 式 发 票 , 列 明 公 司 抬 头 , 数 字 分 明 , 先 由 经 手 人 签 名 , 注 明 用 途 , 部 门 经 理 加 签 证 实 , 再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然 后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 方 能 付 款 报 销 。 超 审 批 金 额 外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 一 般 不 予 开 支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须 经 总 经 理 审 核 加 签 。 公 司 大 型 招 待 活 动 及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元 的 招 待 费 用 , 须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并 签 字 报 销 。 第 五 条 福 利 费 、 医 药 费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实 行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以 后 , 职 工 本 人 医 药 费 纳 入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 工 伤 及 重 大 疾 病 医 药 费 开 支 公 司 以 保 险 形 式 解 决 , 不 再 另 外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 公 司 统 一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福 利 、 奖 励 基 金 , 由 财 务 部 统 一 集 中 管 理 , 有 关 开 支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 其 他 福 利 性 开 支 , 元 以 下 由 财 务 部 经 理 批 准 , 超 过 元 的 开 支 一 律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 第 六 条 其 他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属 生 产 经 营 性 的 各 项 费 用 , 元 以 内 的 凭 税 务 部 门 的 正 式 发 票 , 先 由 经 办 人 和 部 门 经 理 签 名 后 , 报 分 管 领 导 、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后 , 然 后 送 总 经 理 批 准 报 销 。 属 非 生 产 经 营 性 的 各 项 费 用 , 元 以 内 的 按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执 行 , 超 过 元 的 报 董 事 长 批 准 。 第 七 条 加 班 费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 法 定 节 日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发 加 班 费 : 加 班 天 数 法 定 假 日 以 外 平 时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发 加 班 费 : 加 班 天 数 员 工 加 班 要 从 严 控 制 , 事 前 由 部 门 经 理 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 加 班 只 限 于 工 程 抢 修 , 节 假 日 值 班 和 完 成 其 他 紧 急 生 产 任 务 等 , 但 月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小 时 , 超 过 小 时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属 工 作 职 责 要 求 , 当 日 或 当 月 没 完 成 , 自 行 加 班 的 不 计 加 班 费 。 员 工 加 班 后 , 可 以 补 休 而 不 领 加 班 费 , 但 须 办 理 补 休 的 登 记 手 续 。 员 工 出 差 期 间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超 过 工 作 时 间 不 计 加 班 费 。 加 班 费 经 行 政 部 审 核 后 , 由 财 务 部 发 放 。 第 八 条 特 殊 津 贴 及 补 贴 由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 报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第 九 条 如 经 费 开 支 审 批 人 出 差 在 外 , 则 应 由 审 批 人 签 署 指 定 代 理 人 , 交 财 务 部 备 案 , 指 定 代 理 人 可 在 期 间 行 使 相 应 的 审 批 权 力 。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在 公 司 财 务 部 。 附 表 一 : 国 内 差 旅 费 开 支 标 准 一 览 表 项 目 职 位 乘 搭 交 通 工 具 范 围 住 宿 费 标 准 ( 凭 据 报 销 ) 每 人 每 天 注 明 伙 食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一 、 董 事 长 、 正 副 总 经 理 飞 机 、 火 车 硬 卧 、 海 轮 船 二 等 舱 ( 内 河 船 不 分 等 ) ,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元 以 内 元 元 以 内 二 、 部 门 经 理 ( 含 同 职 位 各 类 高 级 工 程 师 ) 火 车 硬 卧 、 海 轮 船 三 等 舱 ( 内 河 船 不 分 等 ) ,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元 以 内 元 元 以 内 特 殊 情 况 乘 飞 机 须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有 效 三 、 销 售 及 其 他 人 员 火 车 硬 卧 、 海 轮 船 四 等 舱 ( 内 河 船 不 分 等 ) ,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元 以 内 元 元 以 内 特 殊 情 况 乘 飞 机 须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有 效 初中美术教案8年级下:01五角星 初中美术教案8年级下:01五角星 一、《五角星》教材分析 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竟会被一块几乎没有具象造型变 化的树皮肌理打动;《五角星》有时特别钟情于旧街上那些 特别富于色彩与肌理变化的破旧墙壁;《五角星》突然发现 一个锯掉的大树桩切面原来也很美丽——我们还经常会出 现一些“熟视无睹”的视觉现象,我们或许并不知道对象的 结构到底是怎样组织变化的,只有一个关于对象初步感知的 整体印象—— 美术可以改变人感受世界的角度与方式,我们可以在似 乎已经极其熟悉的器物上,重新以一种绘画研究的眼光来尝 试深入分析对象,发现物体产生某种视觉感受的原因,找出 体现特定器物质感的表现方法与技法要点。这是通过美术的 学习锐化学生观察力、艺术表现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培 养学生深入观察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本《五角星》主要尝试从“肌理与质感的表现”这个角 度来帮助学生了解绘画艺术表现的又一种视觉语言体系。尝 试运用明暗、笔触、线条、色彩等手段描绘物体的质感,学 “ ” “ ” “ ” 1 0 0 0 0 0 0 0 1 0 0 0 1 0 0 0 0 0 0 1 — 3 1 0 0 0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的 财 务 工 作 , 发 挥 财 务 在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中 的 作 用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的 职 能 是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税 收 制 度 , 执 行 公 司 统 一 的 财 务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编 制 财 务 计 划 , 加 强 经 营 核 算 管 理 , 反 映 、 分 析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 检 查 监 督 财 务 纪 律 的 执 行 情 况 。 积 极 为 经 营 管 理 服 务 , 通 过 财 务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取 得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 厉 行 节 约 , 合 理 使 用 资 金 。 合 理 分 配 公 司 收 入 , 及 时 完 成 需 要 上 交 的 税 收 及 管 理 费 用 。 积 极 主 动 与 有 关 机 构 及 财 政 、 税 务 、 银 行 部 门 沟 通 , 及 时 掌 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 有 效 规 范 财 务 工 作 , 及 时 提 供 财 务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 完 成 公 司 交 给 的 其 他 工 作 。 第 三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由 财 务 经 理 、 会 计 、 出 纳 、 和 审 计 人 员 组 成 。 第 四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职 员 办 理 财 会 事 务 ,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第 二 章 财 务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第 五 条 财 务 经 理 负 责 组 织 本 公 司 的 下 列 工 作 : 编 制 和 执 行 预 算 、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信 贷 计 划 , 拟 订 资 金 筹 措 和 使 用 方 案 , 开 辟 财 源 , 有 效 地 使 用 资 金 ; 进 行 成 本 费 用 预 测 、 计 划 、 控 制 、 核 算 、 分 析 和 考 核 , 督 促 本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降 低 消 耗 、 节 约 费 用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核 算 制 度 , 利 用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 及 时 向 总 经 理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组 织 领 导 财 务 部 门 的 工 作 , 分 配 和 监 督 其 他 人 员 的 工 作 任 务 , 制 定 考 核 奖 惩 指 标 ;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已 有 的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 生 产 管 理 控 制 流 程 , 成 本 归 集 分 配 制 度 ;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第 六 条 会 计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 按 照 国 家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记 帐 、 复 帐 、 报 帐 做 到 手 续 完 备 , 数 字 准 确 , 帐 目 清 楚 , 按 期 报 帐 。 按 照 经 济 核 算 原 则 , 定 期 检 查 , 分 析 公 司 财 务 、 成 本 和 利 润 的 执 行 情 况 , 挖 掘 增 收 节 支 潜 力 , 考 核 资 金 使 用 效 果 , 当 好 公 司 参 谋 。 妥 善 保 管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 完 成 总 经 理 或 财 务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 第 七 条 出 纳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 认 真 执 行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 超 过 部 分 必 须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 不 坐 支 现 金 , 不 认 白 条 抵 压 现 金 。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出 纳 各 种 帐 目 , 严 格 审 核 现 金 收 付 凭 证 。 严 格 支 票 管 理 制 度 , 编 制 支 票 使 用 手 续 , 使 用 支 票 须 经 总 经 理 签 字 后 , 方 可 生 效 。 积 极 配 合 银 行 做 好 对 帐 、 报 帐 工 作 。 配 合 会 计 做 好 各 种 帐 务 处 理 。 完 成 总 经 理 或 财 务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 第 八 条 审 计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审 计 管 理 制 度 。 监 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 决 算 、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支 与 财 务 收 支 有 关 的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及 其 经 济 效 益 。 详 细 核 对 公 司 的 各 项 与 财 务 有 关 的 数 字 、 金 额 、 期 限 、 手 续 等 是 否 准 确 无 误 。 审 阅 公 司 的 计 划 资 料 、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经 济 资 料 , 以 便 掌 握 情 况 , 发 现 问 题 , 积 累 证 据 。 纠 正 财 务 工 作 中 的 差 错 弊 端 , 规 范 公 司 的 经 济 行 为 。 针 对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中 出 现 问 题 产 生 的 原 因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和 措 施 。 完 成 总 经 理 或 财 务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 第 三 章 财 务 工 作 管 理 第 九 条 会 计 年 度 自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第 十 条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并 符 合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会 计 事 项 必 须 填 制 或 取 得 原 始 凭 证 , 并 根 据 审 核 的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 会 计 、 出 纳 员 记 帐 , 都 必 须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签 字 。 第 十 二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会 同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财 务 清 查 , 保 证 帐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 款 项 相 符 。 第 十 三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帐 簿 记 录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上 报 总 经 理 , 并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 会 计 报 表 每 月 由 会 计 编 制 , 财 务 经 理 负 责 审 核 , 上 报 一 次 。 会 计 报 表 须 经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签 名 或 盖 章 。 第 十 四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本 公 司 的 各 项 经 济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不 予 受 理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 予 以 退 回 , 要 求 更 正 、 补 充 。 第 十 五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帐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 款 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向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书 面 报 告 , 并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 作 出 处 理 。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上 述 事 项 无 权 自 行 作 出 处 理 。 第 十 六 条 财 务 工 作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稽 核 制 度 , 并 做 好 内 部 审 计 。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 费 用 、 债 权 和 债 务 帐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第 十 七 条 财 务 审 计 每 季 一 次 。 审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计 事 项 实 行 审 计 , 并 做 出 审 计 报 告 , 报 送 总 经 理 。 第 十 八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由 行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监 交 。 第 四 章 支 票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支 票 由 出 纳 员 或 财 务 经 理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 支 票 使 用 时 须 有 请 购 审 批 单 , 经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签 字 , 然 后 将 支 票 按 批 准 金 额 封 头 , 加 盖 印 章 、 填 写 日 期 、 用 途 、 登 记 号 码 , 领 用 人 在 支 票 领 用 簿 上 签 字 备 查 。 第 二 十 条 支 票 付 款 后 凭 支 票 存 根 , 发 票 由 经 手 人 签 字 、 会 计 核 对 、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审 批 。 填 写 金 额 要 无 误 , 完 成 后 交 出 纳 人 员 。 出 纳 员 统 一 编 制 凭 证 号 , 按 规 定 登 记 银 行 帐 号 , 原 支 票 领 用 人 在 支 票 借 款 单 及 登 记 簿 上 注 销 。 第 二 十 一 条 支 票 借 款 应 在 签 发 支 票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清 算 , 超 期 的 财 务 人 员 月 底 清 帐 时 凭 支 票 借 款 单 转 应 收 个 人 款 , 发 工 资 时 从 领 用 工 资 内 扣 还 , 当 月 工 资 扣 还 不 足 , 逐 月 延 扣 以 后 的 工 资 , 领 用 人 完 善 报 帐 手 续 后 再 作 补 发 工 资 处 理 。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报 销 时 短 缺 的 金 额 , 由 支 票 领 用 人 办 理 现 金 借 款 手 续 , 并 按 现 金 借 款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凡 一 周 内 支 出 款 项 累 计 超 过 元 或 现 金 支 出 超 过 元 时 , 会 计 或 出 纳 人 员 应 文 字 性 报 告 财 务 经 理 。 凡 与 公 司 业 务 无 关 款 项 , 不 分 金 额 大 小 由 承 办 人 文 字 性 报 告 财 务 经 理 。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元 以 上 的 款 项 进 入 银 行 帐 户 两 日 内 , 会 计 或 出 纳 人 员 应 文 字 性 报 告 财 务 经 理 。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支 付 每 一 笔 款 项 ,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均 须 财 务 经 理 会 同 总 经 理 联 签 字 。 总 经 理 外 出 应 由 财 务 人 员 设 法 通 知 , 经 总 经 理 授 权 可 委 托 其 他 负 责 人 代 签 , 同 意 后 可 先 付 款 后 补 签 。 第 五 章 现 金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可 以 在 下 列 范 围 内 使 用 现 金 : 职 员 工 资 、 津 贴 、 奖 金 ;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结 算 起 点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 总 经 理 批 准 的 其 他 开 支 。 前 款 结 算 起 点 定 为 元 , 结 算 规 定 的 调 整 , 由 总 经 理 确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除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外 , 财 务 人 员 支 付 个 人 款 项 , 超 过 使 用 现 金 限 额 的 部 分 , 应 当 以 支 票 支 付 ; 确 需 全 额 支 付 现 金 的 , 经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支 付 现 金 。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 原 料 辅 料 、 车 辆 保 管 维 修 、 代 办 运 输 费 用 、 办 公 用 品 、 劳 保 、 福 利 及 其 他 工 作 用 品 必 须 采 取 转 帐 结 算 方 式 ,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 第 二 十 八 条 日 常 零 星 开 支 所 需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为 元 。 超 额 部 分 应 存 入 银 行 。 第 二 十 九 条 财 务 人 员 支 付 现 金 , 可 以 从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中 支 付 或 从 银 行 存 款 中 提 取 , 不 得 从 现 金 收 入 中 直 接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坐 支 的 , 应 事 先 报 经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 第 三 十 条 财 务 人 员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 应 当 填 写 《 现 金 借 款 单 》 , 并 写 明 用 途 和 金 额 , 由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后 提 取 。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职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用 现 金 , 需 填 写 《 借 款 单 》 , 经 会 计 审 核 ; 交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签 字 后 方 可 借 用 。 并 按 借 款 审 批 程 序 第 二 条 执 行 。 超 过 还 款 期 限 即 转 应 收 款 ,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还 。 第 三 十 二 条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 凭 发 票 、 工 资 单 、 差 旅 费 单 及 公 司 认 可 的 有 效 报 销 或 领 款 凭 证 , 经 手 人 签 字 , 会 计 审 核 ,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出 纳 支 付 现 金 。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票 及 报 销 单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由 会 计 审 核 , 经 手 人 签 字 , 金 额 数 量 无 误 ,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第 三 十 四 条 工 资 由 财 务 人 员 依 据 行 政 办 公 室 及 各 部 门 每 月 提 供 的 核 发 工 资 资 料 代 理 编 制 职 员 工 资 表 , 交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签 字 , 财 务 人 员 按 时 提 款 , 当 月 发 放 工 资 ,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进 行 帐 务 处 理 。 第 三 十 五 条 差 旅 费 及 各 种 补 助 单 , 由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 会 计 审 核 时 间 、 天 数 无 误 并 报 财 务 经 理 复 核 后 , 送 总 经 理 签 字 , 填 制 凭 证 , 交 出 纳 员 付 款 , 办 理 会 计 核 算 手 续 。 第 三 十 六 条 无 论 何 种 汇 款 , 财 务 人 员 都 须 审 核 《 汇 款 通 知 单 》 , 分 别 由 经 手 人 、 部 门 经 理 、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签 字 。 会 计 审 核 有 关 凭 证 。 第 三 十 七 条 出 纳 人 员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帐 目 , 逐 笔 记 载 现 金 、 银 行 款 项 支 付 。 帐 目 应 当 日 清 月 结 , 每 日 结 算 , 帐 款 相 符 。 第 六 章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凡 是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 会 计 文 和 其 他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资 料 , 均 应 归 档 。 第 三 十 九 条 会 计 凭 证 应 按 月 、 按 编 号 顺 序 每 月 装 订 成 册 , 标 明 月 份 、 季 度 、 年 起 止 、 号 数 、 单 据 张 数 , 由 会 计 及 有 关 人 员 签 名 盖 章 , 由 财 务 经 理 指 定 专 人 归 档 保 存 , 归 档 前 应 加 以 装 订 。 第 四 十 条 会 计 报 表 应 分 月 、 季 、 年 报 、 按 时 归 档 , 由 财 务 经 理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 并 分 类 填 制 目 录 。 第 四 十 一 条 会 计 档 案 不 得 携 带 外 出 , 凡 查 阅 、 复 制 、 摘 录 会 计 档 案 , 须 经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 第 七 章 处 罚 办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对 财 务 人 员 予 以 警 告 并 扣 发 本 人 月 薪 倍 :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 限 额 使 用 现 金 的 或 超 出 核 定 的 库 存 现 金 金 额 留 存 现 金 的 ; 用 不 符 合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凭 证 顶 替 银 行 存 款 或 库 存 现 金 的 ;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挪 用 或 借 用 他 人 资 金 或 支 付 款 项 的 ; 利 用 帐 户 替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套 取 现 金 的 ; 未 经 批 准 坐 支 或 未 按 批 准 的 坐 支 范 围 和 限 额 坐 支 现 金 的 ; 保 留 帐 外 款 项 或 将 公 司 款 项 以 财 务 人 员 个 人 储 蓄 方 式 存 入 银 行 的 ; 违 反 本 规 定 条 款 认 定 应 予 处 罚 的 。 第 四 十 三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财 务 人 员 应 予 解 聘 。 违 反 财 务 制 度 , 造 成 财 务 工 作 严 重 混 乱 的 ; 拒 绝 提 供 或 提 供 虚 假 的 会 计 凭 证 、 帐 表 、 文 资 料 的 ; 伪 造 、 变 造 、 谎 报 、 毁 灭 、 隐 匿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的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 非 法 占 有 或 虚 报 冒 领 、 骗 取 公 司 财 物 的 ; 弄 虚 作 假 、 营 私 舞 弊 , 非 法 谋 私 , 泄 露 秘 密 及 贪 污 挪 用 公 司 款 项 的 ; 在 工 作 范 围 内 发 生 严 重 失 误 或 者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公 司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的 ; 有 其 他 渎 职 行 为 和 严 重 错 误 , 应 当 予 以 辞 退 的 。 第 八 章 附 则 财 务 负 责 人 工 作 责 任 制 度 出 纳 作 业 处 理 准 则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借 款 及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审 批 程 序 其 他 有 待 补 充 完 善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试 行 。 附 则 一 、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工 作 责 任 制 度 一 、 职 务 第 一 条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负 责 公 司 资 金 调 配 、 成 本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 推 行 现 代 化 管 理 方 式 , 进 行 企 业 经 济 核 算 和 分 析 工 作 , 并 反 映 其 成 效 。 第 二 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财 经 制 度 、 财 经 纪 律 以 及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认 真 贯 彻 统 一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 法 令 。 保 证 国 家 、 公 司 利 益 不 受 侵 犯 。 第 三 条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综 合 计 划 编 制 公 司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信 贷 计 划 和 成 本 计 划 , 并 加 强 管 理 , 促 进 各 项 经 济 指 标 实 现 。 确 保 按 期 组 织 税 利 上 缴 , 完 成 上 级 下 达 的 各 项 任 务 。 第 四 条 组 织 制 订 储 备 、 生 产 、 成 品 资 金 定 额 , 严 格 费 用 开 支 , 加 强 成 本 管 理 , 搞 好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 搜 集 、 整 理 、 积 累 历 年 各 项 原 始 资 料 , 指 导 车 间 经 济 核 算 工 作 , 促 进 工 厂 经 济 效 益 逐 年 提 高 。 第 五 条 负 责 企 业 资 金 管 理 , 监 督 其 增 减 变 动 , 负 责 盘 盈 、 盘 亏 、 报 废 清 理 、 货 款 结 算 、 催 收 和 处 理 等 工 作 。 做 到 情 况 清 楚 , 手 续 完 备 , 数 据 准 确 , 处 理 及 时 。 第 六 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价 格 政 策 , 搜 集 整 理 价 格 资 料 , 负 责 制 订 公 司 厂 内 内 劳 务 、 产 成 品 、 半 成 品 、 物 资 等 的 计 划 价 格 , 并 督 促 检 查 有 关 部 门 和 车 间 对 材 料 、 半 成 品 、 产 成 品 正 确 计 价 和 销 售 。 第 七 条 负 责 财 务 历 史 资 料 、 文 、 凭 证 、 报 表 的 整 理 、 搜 集 和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 并 按 规 定 手 续 报 请 销 毁 。 第 八 条 负 责 对 全 公 司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的 审 查 会 签 。 并 监 督 经 济 合 同 的 执 行 , 确 保 公 司 利 益 不 受 损 害 。 第 九 条 负 责 组 织 起 草 财 务 方 面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有 关 规 定 。 第 十 条 根 据 公 司 方 针 目 标 展 开 要 求 , 负 责 本 部 门 方 针 目 标 的 展 开 、 检 查 、 诊 断 和 落 实 工 作 。 第 十 一 条 负 责 完 成 公 司 领 导 临 时 布 置 的 各 项 任 务 。 二 、 职 权 第 一 条 对 公 司 厂 内 各 项 资 金 和 费 用 的 使 用 有 检 查 、 监 督 权 。 有 权 根 据 厂 内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的 变 化 , 对 资 金 、 费 用 的 使 用 提 出 调 整 方 案 。 第 二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政 策 、 财 经 制 度 、 财 经 纪 律 的 收 、 支 款 项 有 权 劝 阻 、 制 止 。 第 三 条 对 公 司 集 中 审 编 的 有 关 财 经 方 面 的 规 定 和 管 理 制 度 有 权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第 四 条 有 权 对 各 仓 库 和 工 程 、 生 产 作 业 项 目 的 节 约 和 浪 费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提 出 奖 惩 意 见 。 第 五 条 有 权 组 织 召 开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会 , 并 向 各 部 门 索 取 有 关 资 料 和 报 表 。 第 六 条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编 制 年 、 季 、 月 度 财 务 成 本 计 划 所 需 的 各 种 有 关 资 料 。 三 、 职 责 第 一 条 对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财 经 法 令 政 策 、 制 度 不 严 或 处 理 财 会 业 务 不 当 , 造 成 违 章 、 罚 款 、 浪 费 等 现 象 负 责 。 第 二 条 对 公 司 的 有 关 成 本 、 利 润 、 资 金 等 方 面 的 经 济 效 益 指 标 因 措 施 不 力 完 不 成 计 划 负 责 。 第 三 条 对 由 于 资 金 计 划 不 周 、 管 理 不 善 、 监 督 不 严 、 影 响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 第 四 条 对 不 及 时 清 理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往 来 账 款 、 在 途 资 金 等 账 户 造 成 损 失 负 责 。 第 五 条 对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档 案 资 料 整 理 归 档 不 及 时 , 管 理 不 严 、 出 现 损 坏 、 遗 失 等 现 象 负 责 。 第 六 条 对 成 本 资 金 、 价 格 控 制 管 理 不 严 ,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不 及 时 , 影 响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指 标 完 成 负 责 。 第 七 条 根 据 公 司 方 针 目 标 展 开 要 求 , 未 能 及 时 对 本 部 门 方 针 目 标 展 开 、 检 查 、 诊 断 、 落 实 负 责 。 附 则 二 、 出 纳 作 业 处 理 准 则 第 一 条 本 处 理 准 则 包 括 现 金 及 银 行 存 款 收 入 与 支 出 等 作 业 。 第 二 条 为 便 于 零 星 支 付 起 见 , 可 设 备 用 金 , 采 用 定 额 制 , 其 额 度 由 总 经 理 核 定 , 其 备 用 金 由 出 纳 经 管 。 第 三 条 出 纳 办 理 现 金 、 票 据 的 支 付 , 登 记 及 移 转 等 业 务 , 要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付 款 审 批 程 序 。 第 四 条 除 提 取 备 用 金 外 , 所 有 支 出 凭 证 应 由 会 计 严 格 审 核 其 内 容 与 金 额 是 否 与 实 际 相 符 , 领 款 人 的 印 鉴 是 否 相 符 , 如 有 疑 问 应 先 查 询 后 出 纳 方 能 支 付 。 第 五 条 凡 一 次 支 付 未 超 过 , 元 者 径 由 公 司 备 用 金 支 付 外 , 其 余 一 律 以 支 票 等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 第 六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