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与对策
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与对策 在我国,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依靠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并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的人。鉴定人运用
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与对策 在我国,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依 靠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 判断并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的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 经验,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得出 的结论性意见就是鉴定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五) 项、《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六)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六) 项将鉴定结论列举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笔者以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 受控(诉)辩双方的质证与询问,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其证 据效力的主要途径。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 证还只是偶有所闻,并不常见。那么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有哪 些呢﹖本文以鉴定人的证人属性为切入点,对此作以探讨,并提出对 策。 一、鉴定人的证人属性分析 (一)两大法系关于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