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和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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