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镇管道 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 < 格行为规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 >** 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 ** 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简称制 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从事燃气经营的独 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配气是指城市和乡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公共管网系 统(含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或者末级调压箱的管网,下同)将燃 气输送给燃气用户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为使用公共管 网系统的用户提供配气服务的价格总称,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 运输价格。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 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价格成本构成,不得向 用户另行收费。 第四条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 部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乡镇公共管 网和主城区外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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