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独立董事规章的十点质疑
小议独立董事规章的十点质疑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对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种“洋产物”是否能适合中国的国情呢?旨在“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中国独立董事是
小议独立董事规章的十点质疑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对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行为起到 了很好的作用。但这种“洋产物”是否能适合中国的国情呢?旨在 “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中国独立董事是 否只是一个“花瓶董事”呢?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无法律障碍? 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一年多来其效用究竟如何?本文本意不在于责 难或贬低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而只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独立董 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一些质疑。 质疑之一:独立性 首先,我们看一看独立董事的产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有的独 立董事均由大股东推荐或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推荐并以简单多数的选 举方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如果我们想用独立董事制度来对目前是大 股东俱乐部的董事会进行必要制约,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实际上难以做到。其次,有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能否真正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呢?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下,董事会的所有决议 均应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此种董事会决议制度并不能保证独 立董事能有效行事。不占董事会多数席位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 影响是有限的,难以达到公众所期望的作用。另外,由于独立董事不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多是通过企业管理层的介绍及财务报表了解公司 的情况,通过大股东控制的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企业,其独立性何在? 再者,支付独立董事报酬也与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存有矛盾。道理 很简单:独立董事如从公司中获取薪酬,其独立性必遭质疑;如不获 取薪酬,又难免会造成独立董事不情愿地去进行监督。 质疑之二:合法性 独立董事制度不可无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 济,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属于“公司法”调节范围。该部法律没 有规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更没有规定独立董事 应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因此,中国证监会作出的 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则其与《公司法》相违背。独立董事虽 然能够作为董事会成员参加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但实际上他们 根本没有行使独立权力的合法依据,更不能依照现行《公司法》去享 受《指导意见》赋予的权力。如果考虑到《证券法》中“国务院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