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劳社发[20071 63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主管部 门: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
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 [ 20071 63 黑劳社发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 [] 2006 46 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号),现就我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工备案的目的和意义 (一)建立用工备案制度,赋予政府行政部门用工管理的职能,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等用工行为实施全程有效监控,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维护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还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供重要 数据,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 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2007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年起,我省境内所有与职工形成劳 2008 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年底, 省、市、县三级要普遍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 保障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 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用工备案的主体和管辖范围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部队(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等招用非财政开支的各类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均应 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四)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并承担中央直属(含部队)及省直属企业的用工备案工作;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或隶属关系不明晰的 单位,则以工商注册机关确定管辖,即在省、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