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区府国有资产管理试行意见
区府国有资产管理试行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区府国有资产管理试行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 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社会 团体或经济组织中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及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财政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行政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的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 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 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区国 有资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 用,保障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五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 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 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1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