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TRIPS对传统侵权理论的冲击

试论TRIPS对传统侵权理论的冲击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侵权领域,尤其是在我国理论界或者认同德国的“侵权构成四要件”理论(即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或者认同法国的“侵权构成的三要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试论TRIPS对传统侵权理论的冲击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侵权领域,尤其是在我国理论界或者认同德国的“侵权构成四要件”理论(即过错、行为的 不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或者认同法国的“侵权构成的三要件”理论(即过错、损害事实 和因果关系)。[1]而在知识产权范围内,上述理论受到极大的冲击,往往难以完全适用.TRIPS中 有诸项条文体现了对传统侵权理论的重述与冲击,对知识产权的理论发展与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 意义,有利于协调各成员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TRIPS虽然在一定程度 上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妥协的产物,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了一套最低标 准以尽量提升保护水准并统一保护制度,尤其规定了详尽的执法措施,大大推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 国际化.所以,本文将围绕TRIPS相关条文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保护问题,并尝试对 TRIPS条文中对侵权理论的重述与冲击予以深入研究.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对传统侵权理论的重述与冲击 (一)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谈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观过错问题前,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侵 权责任包括哪几种?以往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时,往往局限于赔偿损失这种倾向于债权之 诉的责任承担方式中,阻碍了我们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式的正确审视.其实,停止侵权、排除妨 害也是行为人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而且,笔者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责任形式是极为 重要的:其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追求的最初动因和终极目的。虽 然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填平损失,但为了真正可以使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知 识产权恢复原有的圆满状态,永远无法绕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这类倾向于物权之诉的责任承担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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