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

一、床位: 100499 住院床位总数张至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 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 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 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 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0.88 (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0.4 (二)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 3 (三)至少有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1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45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5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3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五、设备: 红色为没有设备 (一)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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