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生效制度的适用及其分析

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生效制度的适用及其分析 诉讼调解作为法院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较好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案多

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生效制度的适用及其分析 诉讼调解作为法院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利于最大限 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较好的实现案结事了 人和,同时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案多人少矛盾。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本文就诉讼调解的生效制度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签字生效与签收生效并存 (一)一般规定 20xx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九十 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 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这是调解书生效的一般规定,即当 事人签收生效,在签收之前当事人享有反悔权。 (二)特殊规定 同时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 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 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条规定了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调解协议可经记入调解笔录、当事人及审判员、书记员签字或盖 章后生效,即当事人签字生效。 20xx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在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新民诉法 第1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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