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元件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电子元件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废旧家电及电子元件回收(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电子元件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废旧家电及电子元件回收(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处理 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安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 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 家电。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 到旧家电平安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到达旧家电 平安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 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 织。 第四条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 监视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建立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相关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省级地方政府依 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那么。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国家对废旧 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 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方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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